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张百庆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张百庆,潘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38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程儒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张百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百庆,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潘桂清,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张百庆、潘桂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张百庆、潘桂清在银行的存款1506656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周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