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王莲莎、万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王莲莎,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代表人:林进,行长。委托代理人:焦波,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俊宏,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莲莎,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万东,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4)乐市嘉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莲莎、万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9757.2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莲莎、万东已按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自动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全部借款本息。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4)乐市嘉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