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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谢晓梅与付光辉解除同居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梅,付光辉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30号原告:谢晓梅,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付光辉,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梅诉被告付光辉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现原告特向法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