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谢晓梅与付光辉解除同居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梅,付光辉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30号原告:谢晓梅,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付光辉,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梅诉被告付光辉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现原告特向法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