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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立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卞 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