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立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卞 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