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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兴安盟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董占国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一审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安盟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董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145号申请人兴安盟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被执行人董占国申请人兴安盟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董占国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科执字第145号此案订书一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占国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占国(账号XXXX27020110380XXXX)在你处存款。冻结期限为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赵子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