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吕春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风,徐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吕春风。被执行人徐晓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春风与被执行人徐晓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晓林于2015年3月31日收到该案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栖臧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