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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吕春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风,徐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吕春风。被执行人徐晓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春风与被执行人徐晓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晓林于2015年3月31日收到该案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栖臧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