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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榆林市三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春林、李飞蛾、张彦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三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春林,李飞蛾,张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三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春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鹏,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春林。被执行人李飞蛾。被执行人张彦荣。榆林市三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春林、李飞蛾、张彦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7日作出西仲裁字(2014)第42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三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执字第000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