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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与陆永凯、张玉红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陆永凯,张玉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叶华爱。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永凯,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红,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因与被上诉人陆永凯、张玉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一审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撤回本案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01号民事裁定;三、准许怀远县基督教找郢聚会点撤回本案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凯代理审判员  胡松涛代理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艺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