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福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福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操文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波。被告:吴福祥。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福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7月2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校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