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李雪峰与张爱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峰,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岳吉村8组。被执行人张爱秋,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平安村1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雪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爱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3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