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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5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秦美芳与沈建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美芳,沈建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5153号申请执行人秦美芳,女,195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沈建星,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048号原告秦美芳诉被告沈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地原居住的房屋已被拆迁,现实际居住地不明。沈建星与他人共有房屋1套,依法予以查封。前述财产一时不能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其他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04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安文琪审判员  XX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