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程宗荣、陈朝英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州中刑初字第0001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宗荣。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拘留,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万光华、刘晓波,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朝英。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拘留,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荆州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辉斌,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于2015年4月20日对被告人程宗荣、陈朝英以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在本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宗荣、陈朝英及辩护人万光华、刘晓波、刘辉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9日,被告人程宗荣、陈朝英以及张某(另案处理)三人为运输毒品牟利,在境外缅甸小勐拉受上线黄老板(另案处理)的指使,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从缅甸小勐拉运输至湖北省荆州市。当晚7时许,被告人程宗荣、陈朝英及张某到达荆州市后在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荆华旅馆登记入住305和308房间。被告人陈朝英和张某在305房间内排出部分毒品,被告人程宗荣在308也排出部分毒品。当晚10时许,张某接到上线指令后,从其房间拿出其排出的毒品(重约57.60克)和被告人陈朝英排出部分毒品(重约40.23克)到旅馆附近与田同洲(另案处理)进行了交易,获毒资人民币7000元。之后,张某和田同洲分别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二人交易的毒品和毒资均被查获。同时,被告人陈朝英、程宗荣分别在荆华旅馆305和308房间被公安民警查获。且其在房间内排出的其他部分毒品均被查获。之后,被告人陈朝英、程宗荣分别从体内排出了剩余毒品。经鉴定:被告人程宗荣体内排出的毒品麻果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379.80克;被告人陈朝英体内排出毒品麻果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169.93克。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列举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频资料。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程宗荣、陈朝英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宗荣、陈朝英对指控事实、罪名无意见。辩护人辩护称二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毒品没流入社会,均是生活所迫受人指使,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被告人程宗荣、陈朝英以及张某(另案处理)三人为运输毒品牟利,在境外缅甸小勐拉受上线黄老板(另案处理)的指使,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从缅甸小勐拉运输至湖北省荆州市。当晚7时许,被告人程宗荣、陈朝英及张某到达荆州市后在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荆华旅馆登记入住305和308房间。被告人陈朝英和张某在305房间内排出部分毒品,被告人程宗荣在308也排出部分毒品。当晚10时许,张某接到上线指令后,从其房间拿出其排出的毒品(重约57.60克)和被告人陈朝英排出部分毒品(重约40.23克)到旅馆附近与田同洲(另案处理)进行了交易,获毒资人民币7000元。之后,张某和田同洲分别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二人交易的毒品和毒资均被查获。同时,被告人陈朝英、程宗荣分别在荆华旅馆305和308房间被公安民警查获。且其在房间内排出的其他部分毒品均被查获。之后,被告人陈朝英、程宗荣分别从体内排出了剩余毒品。经鉴定:被告人程宗荣体内排出的毒品麻果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379.80克;被告人陈朝英体内排出毒品麻果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169.93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荆州区禁毒大队2014年9月9日晚在荆州区荆南路荆华旅馆305、308房间抓获陈朝英、程宗荣,并当场缴获麻果共212坨。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于荆华旅馆305和308房间,发现麻果等物品。3、荆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毒化(2014)239号鉴定意见书,可疑麻果46坨(陈朝英从体内排出)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129.70克。可疑麻果132坨(程宗荣从体内排出)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379.80克。4、证人张某证实,2014年9月8日,陕西的一个牌友要我帮一个湖北口音老板押送2个带小麻果的人到荆州,9号坐飞机到武汉,并住荆华旅馆305、308房间,贵州人带40坨,山西人带60坨,我带20坨。我装了34坨在胖子餐馆处与一个穿红衣服的人交易毒品,他给7000元。后我被抓。5、证人田同洲证实:2014年9月9日,在云南的郑俊俊打电话给我要不要麻果,和我在一起的周秦想要,周秦直接与郑俊俊联系。晚上周秦开车给我8000元,我们在荆州黄金堂佳和宾馆对面的胖子酒家门口等到一个男子走过来,我与他对话,给他7000元,他给我一白色塑料袋,在车上我看袋内是麻果。周秦要我拿麻果先下车,后被警察抓获。6、被告人陈朝英供述,2014年9月7日我在缅甸帮一男的带麻果到国内,是用体内携带的方法,9号出发,他给我500元和一部手机,偷渡入境,到西双版纳取机票到武汉,按那男的电话安排和二个老头(程宗荣、张某)碰面同行,搭的士来到荆州,在城墙内一个宾馆住下,我共排出60坨,其中14坨由张某拿出去交易,后来我和陈朝英被警察抓获。7、被告人程宗荣供述:2014年9月9日,我在缅甸帮黄老板用体内携带毒品方法,带132坨到国内,他给我500元和手机一部,先偷渡到境内,后到西双版纳坐飞机到武汉,按他的指示,与另外两人见面(陈朝英、张某)搭的士到荆州城内宾馆住下、后我被警察抓获。8、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荆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载明,陈朝英排出14坨,经鉴定净重为40.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由此陈朝英带毒品129.70+40.23=196.93克)。9、辩认笔录,通过照片,程宗荣、陈朝英、张某相互辨认无误。10、卷中照片,显示被告人程宗荣、陈朝英与毒品情况。11、陈朝英手机截取信息,系157××××0818在9月9日17:46分发出,指令陈的行动。12、2张登记牌,程宗荣、陈朝英分别从西双版纳飞往武汉(9月9日)。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宗荣、陈朝英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应为从犯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提出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属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宗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陈朝英犯运输毒品罪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其个人财产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9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洪武人民陪审员 舒 娥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