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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执民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潮洪与陈永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陈潮洪。被执行人陈永南。申请执行人陈潮洪与被执行人陈永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文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陈永南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权利人陈潮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已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2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杨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