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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吉利与吴修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吉利,吴修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周吉利,男,汉族,1951年12月1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吴修万,男,汉族,1950年10月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吉利诉被告吴修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吉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周吉利负担。审判员 庞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福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