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赵芬莲与郑州昶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芬莲,郑州昶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赵芬莲,女,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昶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芬莲申请执行郑州昶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马占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