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佳娜诉冯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娜,冯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李佳娜。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冯驰。本院依据(2014)齐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