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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佳娜诉冯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娜,冯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李佳娜。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冯驰。本院依据(2014)齐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