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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永傲与徐立祥、翟扣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徐某某,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461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祥某。被告徐某某。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某、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1元,减半收取2955.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22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华人民陪审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 凯见习书记员  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