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永傲与徐立祥、翟扣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徐某某,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461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祥某。被告徐某某。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某、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1元,减半收取2955.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22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华人民陪审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 凯见习书记员 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