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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二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汪森林与刘双友、程银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森林,刘双友,程银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二初字第00119号原告:汪森林,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刘双友,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程银满,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汪森林诉被告刘双友、程银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汪森林负担。审判员  谢爱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思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