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6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与斯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斯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684-1号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法定代表人:韦金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林。被执行人斯骞。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与被告斯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斯骞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未实现债权2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斯骞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684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吕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