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贾长清诉被告周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长清,周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203号原告:贾长清。被告:周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戴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长清诉被告周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长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玥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