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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盛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洪建财与吴江磊安织造厂、徐新雷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建财,吴江磊安织造厂,徐新雷,钟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洪建财。被执行人吴江磊安织造厂,被执行人徐新雷。被执行人钟其芳。原告洪建财诉被告吴江磊安织造厂、徐新雷、钟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磊安织造厂、徐新雷、钟其芳结欠原告洪建财本金1000000元,应支付利息损失80000元,总计108万元。三被告自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4月止,于每月的15日前各归还原告180000元。二、如被告任有一期逾期履行,原告可对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10元,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于2015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吴江磊安织造厂、徐新雷、钟其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洪建财于2015年2月5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87710元,执行费1327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人案件未能执结。本案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江磊安织造厂、徐新雷、钟其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就未受偿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42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根荣审判员  邵晓波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庆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