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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四川锦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罗莉、成都华瑞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锦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罗莉,成都华瑞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锦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跃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莉被执行人成都华瑞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跃萍,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锦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莉、成都华瑞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20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莉、成都华瑞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锦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莉主动履行完给付金钱义务,同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200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金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