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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克言与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言,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43号原告:张克言,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孟德军,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昌军,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许运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学良,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言诉被告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克言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宣春莲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