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李英清、李一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李英清,李一贤,李开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76号。代表人粟振贻,行长。委托代理人翟聚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颜瑞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职员。被执行人李英清,农民。被执行人李一贤,农民。被执行人李开畅,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钦北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李英清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李一贤、李开畅对李英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2015年6月2日申请执行与李英清、李开畅和李一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的债权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钦北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爃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