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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代行军与孔凡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行军,孔凡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代行军。被告:孔凡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行军与被告孔凡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孔凡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丰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召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