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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安龙与被申请人刘美君、谢韧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37号申请人谢安龙,男。被申请人刘美君,女。被申请人谢韧,男。申请人谢安龙与被申请人刘美君、谢韧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谢安龙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美君、谢韧的银行存款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安龙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美君、谢韧的银行存款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廖向阳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