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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非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建民、冯玉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建民,冯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非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秦朝振,局长。被执行人王建民,男,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冯玉华(系王建民之妻),女,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建民、冯玉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行审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王建民、冯玉华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本院现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行审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秀东审判员  申景华审判员  丁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