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国辉与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初字第16号原告杨国辉,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许建生,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所在地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57号,组织机构代码K1857098-X。法定代表人林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朝晖,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翀。第三人漳州海尚娱乐城有限公司,所在地漳州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华商购物公园6幢D301号,组织机构代码09728149-3。法定代表人方建进,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辉诉被告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第三人漳州海尚娱乐城有限公司工商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杨国辉以其将另案起诉被告,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国辉在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国辉负担。审判长柯经辉审判员许祥华人民陪审员苏雄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林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