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顺辉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50号罪犯唐顺辉,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法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顺辉犯盗窃罪、抢劫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6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8年6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唐顺辉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顺辉在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顺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顺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判员李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