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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民一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侯玉清与河北科技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清,河北科技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0607号原告侯玉清。被告河北科技大学,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街26号。法定代表人孙鹤旭,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于水深,系学校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明战,系学校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玉清与被告河北科技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玉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侯玉清负担。审判长  左书旺审判员  黄 林审判员  高双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