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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裁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龙、张鹤、张金山、张金和与被告齐洪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裁字第147号原告张天龙,36岁,现住双辽市。原告张鹤,30岁,现住双辽市。原告张金山,40岁,现住双辽市.原告张金和,48岁,现住双辽市。被告齐洪德,49岁,现住双辽市。原告张天龙、张鹤、张金山、张金和与被告齐洪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2011年4月至10月间为被告打工,升调车,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但现在被告仍欠工资8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所欠人工费8000元。本院受理后,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的身份不能确定,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天龙、张鹤、张金山、张金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陪 审 员  闫玉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京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