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野、陶波与何珂玟、连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野,陶波,何珂玟,连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张野。原告陶波。委托代理人徐摩,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钱斌,代理上述两原告。被告何珂玟。被告连静。委托代理人汪彧杲,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被告。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野、陶波诉被告何珂玟、连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张野、陶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野、陶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野、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张野、陶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国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