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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野、陶波与何珂玟、连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野,陶波,何珂玟,连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张野。原告陶波。委托代理人徐摩,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钱斌,代理上述两原告。被告何珂玟。被告连静。委托代理人汪彧杲,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被告。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野、陶波诉被告何珂玟、连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张野、陶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野、陶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野、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张野、陶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国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