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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金友、付永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金友,付永虎,付永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306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广义,客户经理。被告付金友,男,居民。被告付永虎,男,居民。被告付永利,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付金友、付永虎、付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 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书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