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韩玉正与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正,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初字第00038号原告:韩玉正,男,194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徐继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组织代码00304400-9。法定代表人:杨光,乡长。委托代理人:刘殿飞,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委托代理人:杨贵起,怀远县徐圩乡司法所所长。原告韩玉正诉被告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于2015���6月4日向被告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玉正以被告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答复对其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玉正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玉正负担。审 判 长 陈冬梅代理审判员 尚凯飞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