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赵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甲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自愿协商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忠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三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