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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承良与沂南县精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承良,沂南县精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张承良,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德润居西区。被执行人:沂南县精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兆利,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商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沂南县精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