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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陈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包某某,男,蒙古族,无职业。被告孙某某,女,汉族,无职业。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呼格吉勒审 判 员 孟 根 仓人民陪审员 杨 景 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文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