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陶怀叶与杨叶申请诉前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怀叶,杨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44号申请人陶怀叶,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蒋志勇,黑龙江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叶,女,196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陶怀叶因被申请人杨叶未偿还其到期借款,为避免被申请人杨叶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申请人陶怀叶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叶名下房产档案。保全金额以2,431,884.44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陶怀叶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叶名下的房产档案。二、查封担保人陶怀叶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档案。三、查封担保人郭秀梅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力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