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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陶怀叶与杨叶申请诉前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怀叶,杨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44号申请人陶怀叶,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蒋志勇,黑龙江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叶,女,196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陶怀叶因被申请人杨叶未偿还其到期借款,为避免被申请人杨叶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申请人陶怀叶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叶名下房产档案。保全金额以2,431,884.44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陶怀叶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叶名下的房产档案。二、查封担保人陶怀叶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档案。三、查封担保人郭秀梅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力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