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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锡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锡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371号原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86号。法定代表人严子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锡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多物业公司)与被告陈锡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多物业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多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多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已由益多物业公司预交),由益多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舟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