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林梅与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梅,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541号原告林梅。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梅与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