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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毋爱霞诉被告许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爱霞,许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少初字第43号原告毋爱霞,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许军,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毋爱霞诉被告许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毋爱霞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毋爱霞撤回对被告许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49元,由原告毋爱霞承担。审判员  宋秀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