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毋爱霞诉被告许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爱霞,许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少初字第43号原告毋爱霞,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许军,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毋爱霞诉被告许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毋爱霞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毋爱霞撤回对被告许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49元,由原告毋爱霞承担。审判员 宋秀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