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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大连福润机械有限公司与洪武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福润机械有限公司,洪武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大连福润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福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忠来。被告:洪武,男,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南街34-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福润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福润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洪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3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知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凤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