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邓菊香与被告邓士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菊香,邓士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邓菊香,女,住临澧县。被告邓士波,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菊香与被告邓士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菊香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士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菊香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菊香撤回对被告邓士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菊香负担。审判员 孙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