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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云喜与吉林省同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喜,吉林省同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喜,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同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彩凤,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的14辆小型汽车,但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张云喜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同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顺审 判 员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