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定久与被告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顺德源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定久,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顺德源建材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088号原告:周定久,男,汉族,1964年9月17日,系哈密久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哈密市委托代理人:余莲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顺德源建材经销部,住所地:红十月二区75号楼12单元403号。负责人:潘竹叶,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苗水,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渠胜,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定久与被告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顺德源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定久于2015年7月15日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定久撤回对被告潘竹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缪晓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