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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静与洛阳利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光力能源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洛阳利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光力能源商贸有限公司,吉惠斌,杨泽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洛阳利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六街坊建业壹号城邦11栋1-1306号。被执行人洛阳光力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地久馨园4号615室。被执行人吉惠斌。被执行人杨泽环。李静与洛阳利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光力能源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利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光力能源商贸有限公司、吉惠斌、杨泽环的存款或收入41586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利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光力能源商贸有限公司、吉惠斌、杨泽环自2014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执行人洛阳利浩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光力能源商贸有限公司、吉惠斌、杨泽环自2015年5月29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占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甘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