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969号原告靳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成 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炯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