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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969号原告靳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成 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炯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