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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1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彦龙与被告郭光、钟华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629-1号原告李彦龙,男,汉族,1992年6月7日出生,陕西省陇县人,小学文化,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郭光,男,汉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四川省江油市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被告钟华琼,男,汉族,现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8645403-3,营业执照510000000225440。负责人赵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彦龙与被告郭光、钟华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李彦龙与被告郭光、钟华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肖静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