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5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胡哲诉姜勇、王璐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哲,姜勇,王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597-2号申请执行人胡哲,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勇,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璐,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178号调解书,于2015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姜勇、王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军审判员 周取才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