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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峻与天津筑鸿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峻,天津筑鸿母婴护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李峻。被执行人天津筑鸿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八马路双湖花园2-1-601。法定代表人高健。申请执行人李峻与被执行人天津筑鸿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090.04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23090.04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1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